第九百七十八章 死馬當成活馬醫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2:00
“老子曰:‘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禍福之相因,有如‘塞翁失馬,焉知非福’!
看看,這不案子就來了,妳的提成也又有了。這就叫福禍相依。”宇文東哈哈笑道。
“我真沒想踢那兩位律師出局,可他們做的也太過份了。就不怕被告人出來後去找他們的麻煩?
哎!律師行業的樹林子太大了,什麽鳥都有。稀奇古怪的事真是太多了。”周穎嘆息道。
“這年頭,壹切向錢看,前幾天我聽我師父說,有個律所的合夥人把當事人的執行款卷走跑路了,壹共才壹百多萬,真是窮瘋了。律師咋能幹出這事來!實在是不理解。”宇文東搖著頭道。
“宋律師,妳怎麽無精打采的,是不是開庭不太順利?”周穎壹擡頭正好看到宋輝抱著案卷走了過來。
“嗯,庭審結果不太理想,我去找方老大聊聊,看看有沒有什麽好辦法。”宋輝說完,抱著案卷去了方軼的辦公室。
周穎看著宋輝的背影喃喃道:“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每個律師都有本難念的經。都不容易。”
“方律師,忙著呢?”辦公室的門開著,宋輝直接走了進去。
方軼正在劈裏啪啦的打字,視線越過電腦顯示屏的上端,看到了走進來的宋輝,他的臉色不太好看。
“忙完了,有事?”方軼知道宋輝這副表情來找自己壹定有什麽難事,於是暫停了打字。
“我之前接了壹個販獨的案子,經過了壹審和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不太理想……”宋輝說道。
“妳把案情講講,咱們壹起分析下。”方軼離開了辦公桌,來到沙發旁坐了下來。
宋輝坐到了他的對面,把案卷遞給了方軼:“妳看看案卷,我介紹下基本案情……”
六月份的時候,謝友和分給宋輝壹個案子,這是壹個販獨案,基本案情是這樣的:去年年底的時候,壹個叫侯燕嬌的女人夥同壹個叫賀詳的男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攜帶400克HL因,從粵省到達本市,在本市四季大酒店611房間,以每克220元的價格將海洛因賣給朱湧(同案被告人,已判刑)。
次日下午,朱湧指使何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向他人販賣海洛因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當場從何源身上查獲海洛因16.5克,從朱湧身上查獲HL因2.5克,從谷茂賓館611房間床鋪下查獲HL因220.6克。
隨後,朱湧供述其攜帶的2.5克獨品是從侯燕嬌處買來的,但對於床鋪下查獲的220.6克HL因卻拒不承認。
壹個月後侯燕嬌和賀詳被抓,侯燕嬌如實供述了販獨的事實,並稱其將獨品賣給朱湧時,稱過重量是四百克。隨後警方再次提審朱湧,後者不得不承認購買獨品四百克的事實。
今年五月時,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將侯燕嬌移送中院,並建議判處死刑。
經過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侯燕嬌販賣毒品數量大,且系毒品再犯,雖然認罪態度較好,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以被告人侯燕嬌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拿到壹審判決書後,侯燕嬌不服。
侯燕嬌的家屬從外省來到本市後,聽聞方軼團隊擅長刑事案件,便來到盛德律師事務所進行二審的委托。案子被謝友和分給了宋輝。
宋輝在會見被告人和閱卷後,再次見了被告人家屬,說明情況後,被告人家屬心裏明白,現如今只能死馬當成活馬醫,試著看了。
宋輝見被告人家屬執意委托,便為被告人侯燕嬌起草了上訴狀,上訴理由為:
壹、公安人員只查獲了220.6克海洛因,且無證據證明剩余獨品已經被朱湧賣出,因此認定侯燕嬌販賣海洛因400克的證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且其供述前後矛盾,不排除誘供或刑訊逼供的可能性。故壹審判決認定侯燕嬌販賣海洛因四百克的證據不足。
二、侯燕嬌是受粵省毒販呂匯雇用販賣獨品,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
三、侯燕嬌雖系獨品再犯,但其前科只販賣過少量毒品,且判刑已逾9年,不屬罪大惡極。
綜上,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經審理,省高院認為,上訴人侯燕嬌夥同同案被告人賀詳共同販賣海洛因400克,數量大,且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侯燕嬌的作用略大於賀詳。
關於侯燕嬌及其辯護人所提壹審判決認定侯燕嬌販賣海洛因400克的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侯燕嬌供述,其與朱湧在四季大酒店611房間進行毒品交易時,朱湧對海洛因稱重為400克。該供述與朱湧的供述壹致。
朱湧還供述,其購得該宗毒品後即向他人賣出壹百多克,故至案發時公安人員僅查獲海洛因239.6克。
二審當庭播放了公安人員審訊侯燕嬌的錄像資料,證實侯燕嬌供述其販賣海洛因400克的事實時沒有受到誘供和刑訊逼供。故該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關於侯燕嬌及其辯護人所提侯燕嬌系受他人雇用販賣毒品,屬從犯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侯燕嬌歸案後始終供認自己是在粵省從壹個叫呂匯的男子手中購買發的獨品,後攜帶到本市進行販賣,與呂匯之間不存在共同販賣行為,故不屬於受雇用幫助他人販賣毒品的從犯。
關於侯燕嬌及其辯護人所提壹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侯燕嬌販賣毒品數量大,且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故對該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壹項、第壹百九十九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